(2010)台玉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孝正与郑兴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正,郑兴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7号原告张孝正,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龙溪乡干江镇盐盘村。被告郑兴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济理路***号。原告张孝正与被告郑兴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孝正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郑兴岳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济理路320号的楼房壹间(产权证号080642),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张孝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兴岳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济理路320号房地产壹间(产权证号0806**),限制其办理租赁、过户、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丰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