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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与丁××、彭××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丁××,彭××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980号原告:曹××。被告:丁××。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丁××、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彭××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二被告已履行义务,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丁××、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350元,合计7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周方园代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