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与丁××、彭××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丁××,彭××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980号原告:曹××。被告:丁××。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丁××、彭××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彭××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二被告已履行义务,本案纠纷已消除,原告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丁××、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350元,合计7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周方园代理审判员 仇 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