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谢如贵与陈国启、朱越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如贵,陈国启,朱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如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学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越民。上诉人谢如贵为与被上诉人陈国启、朱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小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伟、陈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中,上诉人谢如贵凭被上诉人陈国启出具的一份借条,以借贷关系向被上诉人陈国启、朱越民主张权利,而被上诉人辩称双方之间系委托关系,借条所涉款项实为上诉人委托其办理上诉人之女入学事宜的费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该借条出具的原因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均认可借条所涉债务系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因被上诉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原则上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在已查明借条所涉债务系由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情况下,未向当事人明确告知可以变更诉由或诉讼请求,程序上存在不���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81元,退还上诉人谢如贵。审判长 袁小梁审判员 董 伟审判员 陈 键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