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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刑初字第0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灞刑初字第0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雷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刘保庆,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某乙亲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9)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辩护人雷风、刘保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之妻陈某乙因琐事与张某发生矛盾,李某甲酒后赶到现场,对张某及张某妻弟陈某甲殴打,李某戊劝阻时,被李某甲用砖砸伤,李某己闻讯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厮打,李某甲与李某乙用砖砸伤李具泉头部,李某甲又用砖砸伤李某己左手,经法医鉴定,李某戊、李某己之损伤均为轻伤。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被告人李某乙承认参与打架,否认用砖打伤被害人。二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16时许,新筑街道办事处兰家村村民张某骑摩托车路过陆西村时,摩托车压破被告人李某甲之妻陈某乙干活工地上的水管,张某骑车返回时被陈某乙等人阻拦,陈某乙以阻挡张某时被撞为由,要求张为自己看病,张某遂打电话叫妻弟陈某甲前来送钱。被告人李某甲酒后赶到现场,殴打张某及陈某甲,李某戊劝阻时,李某甲与李某戊发生纠纷并厮打,李某戊之弟李某己闻讯赶到现场后与李某甲及赶到现场的李某甲之弟李某乙、李军利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用砖块打伤李某戊头部,李某甲还打伤李某己左手。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戊损伤致面部形成2.5cm及3.8cm的损伤疤痕,属轻伤;李某己损伤致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在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乙在亲属协助下预交了10000元赔偿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戊陈述证明,2009年7月27日16时许,他在自家门口干活时,李某甲之妻陈某乙与一个外村的男子从其家门口向东走,陈让他把李某甲挡一下,他见李某甲拿砖打一个男子,就与陈某乙拦军红,军红骂他,他看军红喝多了,就准备后退,军红过来用胳膊抱住他的头,用砖在他头后部打了几下,他妻子杜某把他向回拉,他与李某甲对骂起来,他弟李某己来后与李某甲撕扯,李某乙从巷子过来时拿块砖打李某己,他过去拉李某乙时,李某乙、李某甲用砖打在他左前额部,李某甲还用砖打他背部,之后,几人又去打李某己了。李某甲的兄弟李军利也参与打架。他弟李某己左手背部、右手小指流血。后他与李某己被送到医院。2、被害人李某己陈述证明,他听到有人吵架后,到现场见其哥李某戊与李某甲吵架,得知是李某甲要打别人,李某戊拉架时,二人争吵的。他就说军红不讲理,军红拿水泥块打他,冲到他跟前咬伤他右手小指,他与军红撕打在一起,同村李某丙把他拉开,李某甲又去打李某戊,过了几分钟,李某甲的兄弟李公社、李某乙、李军利也过来打他,李某甲用水泥块在他左眼角打了一下,在他左手背砸了一下,后被群众拉开。3、证人陈某甲证言证明,2009年7月27日16时许,其姐夫张某打电话说骑摩托车压坏别人水管,还碰了人,让他拿钱过去给人家看病。他到陆西村村口时,李某甲拿砖追打张某,旁边一个村民拉李军利,他去拉时,被李军利打伤头部,他就离开疗伤去了,离开时见李军利与同村的村民吵开了。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当日下午4时许,他骑摩托车路过陆西村时,把浇砖用的水管压破了,军红媳妇喊他,他说回来时赔。过了一会儿,他骑车返回时,军红媳妇在路中间挡他,他刹车时摩托车倒了,军红媳妇说把她碰了,要他给看病,因没带钱,他就给妻弟陈某甲打电话让送钱过来,现场一个小伙给军红打了电话,在等送钱过程中,军红来后打了他几拳,他领军红媳妇向东去看病,几个村民挡军红,陈某甲来后,军红拿砖追过来把陈头打流血了,军红媳妇就让他带陈某甲去看病了。5、证人杜某证言证明,当天下午他听到丈夫李某戊的叫喊声,出门看见李某戊抱着李某甲的腰,军红手里拿着砖,军红媳妇也在跟前,她不知为什么,就去夺军红的砖,军红骂她,她就拉具全不要管闲事,军红扑上来用砖在具全头上打了几下,接着军红三个兄弟也过来打具全,李某乙还压着李某戊打,用水泥块在具全头上打。6、证人贾某证言证明,当天下午其丈夫李某己接电话说村口打架,就出去了,她跟出去到李某戊家门口,见李某甲、李军利、李某乙把李某己压到在路面上,她过去抓李某甲头发,李某甲用水泥块打在她眼角,她就蹲在地上,过了一会儿,李某己过来满头是血,右手小指也受伤了。7、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当天下午骑摩托车的男子把水管压坏,返回时她阻挡该男子,摩托车碰了她,村里一起干活的乡党让男子带她看病,该男子说是邻村的,电话联系让别人送钱,其丈夫李某甲到现场后,追到李某戊家门口打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和骑摩托车的男子,李某戊过来阻挡,李某甲与李某戊发生口角并撕扯,李某戊空手,未看清李某甲拿什么东西打人。李某己来后与李某甲争吵撕扯,李某甲将李某己右手咬伤,之后两家人乱打。8、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2009年7月27日16时许,李某甲到现场后,醉醺醺的,打骑摩托车的男子,那个男子就拉陈某乙去看病,李某甲拿砖追打该男子,陈某甲从东边过来挡军红,李某甲用砖把陈某甲头打破,李某甲追到李某戊家门口时,陈某乙就让具全把军红挡住,李某戊开始没动,陈某乙又叫李某戊挡军红,李某戊便阻挡李某甲,李某甲用拳在李某戊身上打了两下,李某戊骂军红打了他,李某己来后说军红,之后,李某乙、李公社、李军利也到现场,几人打起来。李某甲拿水泥块在李某戊头上砸了一下,还拿砖与李某己撕扯,李某乙拿砖打李某己。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戊、李某己空手,没拿东西。李某丙还证明,李某乙从巷子出来时,就拿着砖,李某戊刚被妻子拉到巷子口,李某乙直接用砖在李某戊头上砸了一下,后又与李某甲去打李某己。9、证人李某丁、郭某、蒋某证言与李某丙所证基本一致。10、公灞刑技法伤字(2009)152号、160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李某戊损伤致面部形成一2.5cm及3.8cm的损伤疤痕,属轻伤;李某己损伤致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1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09年9月8日被带至公安机关关押。1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当天他酒喝多了,只记得与李某戊、李某己打架,他咬了李某己手指,具体过程记不清。13、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当天他得知李某戊、李某己二人打李某甲,他去后就参与打李某己,否认自己用砖打被害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某乙否认自己持砖打被害人一节,与多名证人证言不符,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琐事打伤他人,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本案系由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引发,被告人李某乙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在其亲属协助下预交了1万元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敬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