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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振雷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汴刑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振雷。辩护人张自洁,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振雷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兰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振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高振雷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 兵审判员 孙 祥 伟审判员 周 志 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桥(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