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顺利、史国柱与李子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利,史国柱,李子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348号原告王顺利,农民。原告史国柱,农民。被告李子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利、史国柱月被告李于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利、史国柱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顺利、史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果 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新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