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与景德镇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司、景德镇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景德镇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司,景德镇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519号原告:衢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区××经济开发区××以南。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景德镇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西省××县××垦殖场××岭××场。被告:景德镇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区鲇鱼山镇。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司、景德镇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7月5日法函(1995)89号《是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因此,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违约方对方法院解决”的约定无效。故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景德镇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区鲇鱼山镇,依法应由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