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三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三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西安三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郊石化大道东段汉城街办雷寨村。法定代表人:石立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贺云,该公司董事长。因申请人西安三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1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4日向我院提交了(2010)西仲函字第120号财产保全提交书,请我院依法裁定。且申请人西安三山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向我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