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宗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莹,宗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宗莹,广东省中山市劳动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管凤英,女,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宗汇海,西安市公安局后勤装备处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莹与被执行人宗汇海房屋过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24日向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协助将被执行人宗汇海名下的房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13-19-13-501**号)变更到申请执行人宗莹的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董 刚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