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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庆禄、刘素群与刘晓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禄,刘素群,刘晓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庆禄,男,汉族,1943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余琼芳(刘庆禄之妻),汉族,1949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刘素群,女,汉族,1932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周述伦(刘素群之子),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晓林,女,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曾俊华,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禄、刘素群与被告刘晓林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禄、刘素群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禄、刘素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禄、刘素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34元,由原告刘庆禄、刘素群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