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庆禄、刘素群与刘晓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禄,刘素群,刘晓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庆禄,男,汉族,1943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余琼芳(刘庆禄之妻),汉族,1949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刘素群,女,汉族,1932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周述伦(刘素群之子),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晓林,女,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曾俊华,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禄、刘素群与被告刘晓林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禄、刘素群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禄、刘素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禄、刘素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34元,由原告刘庆禄、刘素群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