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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倪伟昌与虞玉标、樊德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伟昌,虞玉标,樊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41号原告倪伟昌,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曹娥街道中富花苑1幢1103室,身份代码330622196709308016。被告虞玉标,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多元世纪城14幢1单元301室,身份代码330682811031801。被告樊德华,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上虞市上浦镇横汀村,身份代码330682197705158019。被告张曼华,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上虞市上浦镇横汀村,身份代码330682197912066228。被告上虞市德华传动机械厂,住所地曹娥街道章汀村,身份代码74902229-5。负责人:樊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伟昌与被告虞玉标、樊德华、张曼华、上虞市德华传动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伟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伟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虞玉标、樊德华、张曼华、上虞市德华传动机械厂的银行存款7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宣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