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7、18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为了本案能及时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应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轿车中价值60000元的部分。二、查封被告应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轿车中价值250000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丽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