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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7、18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应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为了本案能及时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应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轿车中价值60000元的部分。二、查封被告应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轿车中价值250000元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丽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