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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阳法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盖有超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阳法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盖有超,男,1973年11月4日生人,住莱阳九中宿舍。被执行人:杜晓艳,女,1979年1月26日生人,住莱阳梨园小区22号楼251室。本院立案执行盖有超诉杜晓艳离婚纠纷一案,按照(2009)烟民四终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杜晓艳应付盖有超房屋差价款27000元及由盖有超拉走婚前、婚后财产:沙发、茶几、双人床、缝纫机、海尔冰箱、DVD机。执行过程中,盖有超以杜晓艳付款时间未定为由,拒绝拉走财产。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盖有超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烟民四终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汪泽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举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