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莱阳法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盖有超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阳法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盖有超,男,1973年11月4日生人,住莱阳九中宿舍。被执行人:杜晓艳,女,1979年1月26日生人,住莱阳梨园小区22号楼251室。本院立案执行盖有超诉杜晓艳离婚纠纷一案,按照(2009)烟民四终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杜晓艳应付盖有超房屋差价款27000元及由盖有超拉走婚前、婚后财产:沙发、茶几、双人床、缝纫机、海尔冰箱、DVD机。执行过程中,盖有超以杜晓艳付款时间未定为由,拒绝拉走财产。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盖有超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烟民四终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汪泽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举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