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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伟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仲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伟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仲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陈B,陈C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伟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A,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司职员。原审被告:陈B,男。原审被告:陈C,男。上诉人深圳市伟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仲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伟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伟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伟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1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伟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剩余人民币7517.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伟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王    畅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