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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蔡锦宗、徐玉燕等与温州天长建筑石料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锦宗,徐玉燕,徐海玲,徐玲丽,温州天长建筑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锦宗。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燕。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玲。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玲丽。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智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天长建筑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胜益。委托代理人方剑文。上诉人蔡锦宗、徐玉燕、徐海玲、徐玲丽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9)温瓯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9)温瓯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詹旭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