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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秦晓凯与王兴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凯,王兴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秦晓凯,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王兴盛,男,汉族,肥东县地税局干部,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晓凯与被告王兴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晓凯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兴盛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秦晓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兴盛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云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