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秦晓凯与王兴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凯,王兴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秦晓凯,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王兴盛,男,汉族,肥东县地税局干部,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晓凯与被告王兴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晓凯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兴盛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秦晓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兴盛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云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