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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3130号原告薛某甲。委托代理人周大红。被告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