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民初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3130号原告薛某甲。委托代理人周大红。被告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与被告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