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备战与被告方娜租赁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备战,方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刘备战,男,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方娜,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备战与被告方娜租赁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备战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行为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刘备战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