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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民初字第627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民初字第6278-1号原告浙江××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单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423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责任公司限额在423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伟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金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