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银燕与马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燕,马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2106号原告:吴银燕。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605170089被告:马四明。宿舍18-2幢403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银燕与被告马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银燕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银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吴银燕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