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蒋××,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860号原告:王××。被告:蒋××。被告:孙××。原告王××诉被告蒋××、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2009年4月24日,被告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相关事项达成借款协议予以确认。事后被告蒋××未归还借款及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孙××应对被告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某某向原告所借款项共同承担归还责任。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蒋××、孙××未作答辩。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证明2009年4月24日被告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10天。2、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声明某、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共4页,来源于桐乡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9月7日登记离婚。经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被告蒋××借款及二被告婚姻状况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4月24日被告蒋××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于2009年5月4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蒋××未还款。二被告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9月7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蒋××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按时归还。二被告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因此被告孙××应对被告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某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朱士益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