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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外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禧图纸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禧图纸品××(××)有限公司,宁波××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镇商外初字第9-3号原告:禧图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街道水田社区××工××区××栋。法定代表人:赖××。委托代理人:谭××。被告:宁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开发区××区。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禧图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禧图纸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80元,合计人民币1649元,由原告禧图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吟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辛璐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