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荣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华秀与孔军程、吕俊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秀,孔军程,吕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孙华秀。被执行人孔军程。被执行人吕俊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07)荣崖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吕俊英(身份证号码:××)的工资等收入的冻结。二、提取本院(2008)荣执字第68-5号执行裁定书所冻结被执行人吕俊英(身份证号码:××)的工资等收入7800元。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吕俊英(身份证号码:××)的工资等收入(每月可支取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