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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49号原告吴××。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法定)代理人。被告施××。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法定)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法定)代理人。原告吴××为与被告施××、李玉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陈星岳独任审判),于…年…月…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于…年…月…日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0年1月25日08时30分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其诉讼代理人;被告:施××、李玉钿,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诉称,……。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以证明……的事实。被告施××、李玉钿辩称,……。在举证期限内,被告为证明其辩解(或反驳)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以证明……的事实。第三人述称,……。在举证期限内,被告为证明其述称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以证明……的事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第三人……。本院认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被告……。本院认为……。经审理本院认定,……(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星岳陈星岳蔡许玉二〇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