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贵芳诉被告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刘贵芳,女,193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妮,女,西安天宇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晓晶,女,西安天宇劳动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住所地西安市八府庄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简政权,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英与被告西安市水泥制管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贵英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芳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