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赵如忠与郑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如忠,郑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赵如忠。委托代理人:倪文俊。被告:郑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如忠诉被告郑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如忠于2009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如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0元,由原告赵如忠负担。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