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百超与李香凤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百超,李香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李百超被执行人:李香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2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1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李香凤在你行存款14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建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