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7号原告:浙江××××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楼。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朱××、何×。被告:嘉兴市××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街道××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市××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8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