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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荣执字第134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光明与吕俊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1345-1号申请执行人张光明。被执行人吕俊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08)荣崖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0九年七月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俊英(身份证号码:××,帐号:9xxxxxxxxxxx)的工资等收入(每月可支取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卞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