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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6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虞永前与方浩江、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永前,方浩江,陈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29号原告虞永前,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西京村3组。委托代理人傅淑文。被告方浩江,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全备村15组。被告陈国强,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永前诉被告方浩江、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永前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永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