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彬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彬平与李永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平,李永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彬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李彬平,男。被执行人李永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彬平与被执行人李永科(2009)彬执字第00190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08)彬民初字第00744号判决书,2009年3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科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彬平砖运费4312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09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彬平与被执行人李永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永科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元,其余放弃。现被执行人李永科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彬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宝善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