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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5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回与钱宗宝、王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回,钱宗宝,王水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553号原告陈建回,男,1983年12月19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五村3组。委托代理人陈洵喜,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宗宝,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苏南村4幢18号。被告王水花,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苏南村4幢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回与被告钱宗宝、王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建回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