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5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建回与钱宗宝、王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回,钱宗宝,王水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553号原告陈建回,男,1983年12月19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五村3组。委托代理人陈洵喜,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宗宝,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苏南村4幢18号。被告王水花,农民,住义乌市苏溪镇苏南村4幢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回与被告钱宗宝、王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建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建回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