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为与被告谢与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为与被告谢,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翟××。被告: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为与被告谢××信用卡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迎华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