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27号原告邢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09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