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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5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萧××。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