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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薛凤艳、杨宇明、杨悦、杨乐、杨欢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 8 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45号申请人薛凤艳、杨宇明、杨悦、杨乐、杨欢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北丰村8组征地款纠纷一案,2009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但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法律依据,使本案无法执行,后申请人到庭后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1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