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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与徐乙、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125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徐乙。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徐甲与徐乙、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甲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乙、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甲撤回对被告徐乙、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依法减半收取556.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76.30元,由原告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亚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