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与徐乙、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125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徐乙。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徐甲与徐乙、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甲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乙、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甲撤回对被告徐乙、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依法减半收取556.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76.30元,由原告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亚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