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外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苗××与宁波××××工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宁波××××工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外初字第11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苗××。委托代理人:张甲。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宁波××××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北侧。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诉被告宁波××××工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及被告宁波××××工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于2009年12月2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苗××撤回对被告宁波××××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宁波××××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苗××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许建素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