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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与杭州旺林铁艺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杭州旺林铁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3383号原告: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法定代表人:周守玉。委托代理人:龚锡松。被告:杭州旺林铁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美。原告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以下简称春晖学校)诉被告杭州旺林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春晖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龚锡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旺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春晖学校诉称:2008年9月13日,其将车牌号为浙A×××××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出租给旺林公司,期限为2008年9月13日至2009年9月12日,约定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及损失均由旺林公司负担,租车费为每月900元,每三月交纳一次。但旺林公司从2008年12月13日之后就不再支付租车费。为此曾于2009年6月13日诉至法院,2009年7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杭西商初字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旺林公司支付2008年12月13日至2009年6月13日的租金5400元。但旺林公司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09年9月12日,租车期限届满,但旺林公司并未归还车辆,也没有支付2009年6月13日之后的租金,故诉至法院要求旺林公司返还浙A×××××桑塔纳2000型轿车(含车辆行驶证正副本、交强险证明、四自费证等),并支付2009年6月13日至车辆返还之日的租金(暂计算至2009年12月13日为5400元,此后按租金900元/月另计)。在庭审中,旺林公司撤回了关于要求交还交强险证明、四自费证的诉讼请求。被告旺林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春晖学校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旺林公司向春晖学校租赁车辆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租赁期限、租金的约定等。2、租车承诺书,证明旺林公司向春晖学校租车的事实以及车辆交付手续等。被告旺林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旺林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春晖学校提交的证据经本院调查核实,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综上,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9月13日,旺林公司出具租车承诺书给春晖学校,租赁春晖学校车牌号为浙A×××××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并交接行驶证正副本、交强险证明、四自费证等,期限为2008年9月13日至2009年9月12日,租车费为每月900元,租金每三月交纳一次。旺林公司交纳安全押金3000元,期满后若车况正常无损伤,可无息退回。旺林公司租车后,仅支付三个月租金2700元。2009年6月,春晖学校诉至本院,要求旺林公司支付至2008年6月13日的租金计5400元等。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杭西商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旺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春晖学校支付2008年12月13日至2009年6月13日的租金5400元。2009年9月12日租车期限届满,旺林公司没有按约交还租赁车辆,也未支付2009年6月13日之后的租金,故春晖学校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旺林公司向春晖学校租赁车辆,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旺林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2009年6月13日之后的租金,也未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归还车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春晖学校要求旺林公司归还车辆、交还车辆行驶证并支付2009年6月13日之后的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租赁期内2009年6月13日至2009年9月12日的应付租金为2700元,租赁期满后亦应按照约定的租金赔偿相应损失,暂计算至2009年12月13日为2700元,此后另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车辆返还之日止。被告旺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旺林铁艺制品有限公司返还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车牌号为浙A194**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交付该车行驶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杭州旺林铁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春晖职业专修学校租金及逾期还车损失5400元(暂计算至2009年12月13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车辆之日的损失按照900元/月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杭州旺林铁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