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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叶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