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泰山物资有限公司与殷小裕、何方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小裕,宜兴市泰山物资有限公司,何方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小裕,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漓渚镇棠二村丰塘坞*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泰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川埠村。法定代表人房建秋,经理。原审被告何方东,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绍兴县漓渚镇棠二村茅秧岭27号。上诉人殷小裕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泰山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