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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钢板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钢板有限公司,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494号原告:宁波××××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北路。法定代表人:徐甲。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赵××。委托代理人: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宁波××××钢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