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服饰包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服饰包装有限公司,嘉兴市××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528号原告:嘉兴××××服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工业园区××区××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嘉兴市××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由桥村桥××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服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服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0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