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莲商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柳玉成与丽水市金农庄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玉成,丽水市金农庄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莲商初字第1827号原告:柳玉成,莲都区碧湖镇蒲塘村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7212034210。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剑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金农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银苑小区269幢3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兰旭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玉成与被告丽水市金农庄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玉成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玉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柳玉成负担。审 判 员 叶晓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