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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7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玲声与张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06号原告吴玲声,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祥贝村8组。委托代理人龚中玲,上溪镇五塘村6组。被告张年山,经商,市上溪镇四通东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玲声诉被告张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玲声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朝    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