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7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玲声与张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06号原告吴玲声,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祥贝村8组。委托代理人龚中玲,上溪镇五塘村6组。被告张年山,经商,市上溪镇四通东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玲声诉被告张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玲声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朝 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