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执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王希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33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张舍镇驻地。负责人宗绪文,主任。被执行人王希芹,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希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希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治审判员 高文正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