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卢××。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卢××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