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怀玉与高凤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怀玉,高凤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282号原告高怀玉,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安涛,临沂兰山临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凤伟,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委托代理人胡松涛,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怀玉与被告高凤伟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2009年12月23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怀玉撤回对被告高凤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