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谢楼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责人:李智。委托代理人:翟维波。被告:谢楼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为与被告谢楼科信用卡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迎华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对被告谢楼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