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金塔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王开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开胜,嵊州市金塔纺织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胜,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三江街道张家殿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金塔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柱岙。法定代表人童良财,执行董事。上诉人王开胜因与被上诉人嵊州市金塔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二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剑峰